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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申诉指南(立案监督)

【字号:    】        时间:2024-03-28      

   刑事立案监督的范围是什么?
  人民检察院刑事立案监督的范围包括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和不应当立案侦查而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

  对不立案进行监督的受理条件是什么?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已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由负责捕诉的部门进行审查:

  1、对公安机关已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经复议、复核程序后向作出具体不立案行为的公安机关的同级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

  2、公安机关对触犯刑事法律的行为以治安案件立案或处理的。

  对立案进行监督的受理条件是什么?

  投诉人不服公安机关立案决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尚未提请批准逮捕或者已送审查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由负责捕诉的部门进行审查:

  1、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可能存在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的;

  2、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以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如何对公安机关进行立案监督?

  人民检察院接到投诉后应当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通知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理由。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或《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后七日内作出书面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立案理由成立的,应当制作《同意侦查机关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或《同意侦查机关立案理由通知书》,并答复投诉人。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或者公安机关在规定期内不说明不立案理由也不予立案的案件,符合通知立案条件的,应当制作《通知立案书》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立案理由不能成立或者公安机关在规定期限内不说明立案理由也不撤销案件,符合撤销案件条件的,应当制作《通知撤销案件书》通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十五日内决定立案,对《通知撤销案件书》没有异议的应当立即撤销案件,并将立案决定书或撤销案件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未依照前述期限立案或者撤销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